原创医疗过失致患者死亡青医附院被判赔39.8万元

时间:2019-11-14 16:10:1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医疗过失致患者死亡 青医附院被判赔39.8万元

6年以前,因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因为鼻骨骨折进行鼻骨骨折复位术的患者并发颅内感染,并继发症状性癫痫及精神障碍,最终引起癫痫大发作致呼吸道闭塞而窒息死亡。该案在经过长达6年之久的一审二审后,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青医附院赔偿患者39.8万余元。

根据“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王德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青医附院)因与被上诉人王德元、崔晓会、原审被告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即墨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青医附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数额398402.43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提出此请求的原因是,青医附院认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青医附院对王军龙的诊过程存在一定医疗过失,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王军龙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

而王德元、崔晓会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经了解,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王德元的儿子王军龙在青岛共和针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与工友打架鼻子受伤,于2013年11月30日因“鼻部外伤后2天余”到即墨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并于2013年12月5日在门诊局麻下行鼻骨骨折复位术,2013年12月8日中午出现“四肢僵直,牙关紧闭,两目上视”症状。当天下午,王军龙转到青医附院急诊治疗。

2013年12月10日,青医附院以“颅内感染、症状性癫痫、鼻骨骨折术后”将王军龙收入院治疗10天,12月20日因病情稳定准予其出院。2014年1月11日,王军龙到青医附院复查,诊断为精神障碍,被告知可到“七医”(系精神卫生诊治中心)诊治,同日,王军龙到平度市某防治院求诊,该院以“器质性精神障碍”将王军龙收入院治疗29天。但到了2014年2月9日,王军龙出院回家途中出现全身抽搐,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王德元和崔晓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青医附院及平度市防治院、平度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10月15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分析认为王军龙符合脑外伤及鼻骨骨折,在鼻骨骨折复位术后并发颅内感染,并继发症状性癫痫及精神障碍,最终引起癫痫大发作致呼吸道闭塞而窒息死亡,其癫痫原因考虑为颅内感染继发性癲痫。

即墨中医院对王军龙鼻骨骨折术后并发颅内感染及症状性癫痫的病情评估不足,对其病情变化后的针对性治疗不足,未及时加强抗感染治疗,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王军龙癫痫的发生发展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青医附院在王军龙住院期间未给予抗癫痫治疗,在出院记录中也未指导王军龙进行抗癲痫药物治疗,因此认为青医附院对王军龙的诊疗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不利于对王军龙癫痫症状的控制,与其出院后癫痫大发作致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与上述司法鉴定,青医附院提出异议,认为根据2013年国际抗癫痫联盟(ILAE)制定的癫痫临床实用性定义认为癫痫是一种脑部疾病,诊断癫痫应符合以下条件:至少两次非诱发(或反射性)发作,两次发作相隔24小时以上。24小时内的多次发作视为一次发作。而王军龙在外院就诊期间曾发生两次肢体抽搐伴意识障碍,但这两次发作均发生在24小时内,从时间上来说算是一次发作;王军龙到青医附院就诊后再次发生一次肢体抽搐伴意识障碍,从发作频率计算,王军龙到院就诊前后总共两次痫性发作。但这两次痫性发作均有明确的诱因,均为诱发性发作,不构成癫痫的诊断。青医附院还提到,王军龙入院后,代谢紊乱得到纠正,颅内感染得到控制,未再出现痫性发作,考虑到王军龙为青年男性,面临结婚、生育及工作,只是根据两次诱发性发作而诊断为癫痫疾病,给予抗癫痫药物长期应用,势必给其身体健康、工作和生活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所以采取了慎重的处置方式。

一审法院认定,青医附院在王军龙住院期间未给予抗癫痫治疗,在出院记录中也未指导王军龙进行抗癲痫药物治疗,因此青医附院对王军龙的诊疗存在一定过失,与其出院后癫痫大发作致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于王德元、崔晓会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的损失赔偿,即墨中医院赔偿155743.9元,青医附院赔偿363402.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即墨中医院赔偿15000元,青医附院赔偿35000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因青医附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加大了王军龙后期癫痫大发作致呼吸道闭塞致窒息死亡的概率。因此,上诉人对王军龙就诊上诉人处及之后发生的相关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青医附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编辑:老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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