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私运香烟女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时间:2019-11-05 17:06:0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雇人私运香烟 女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1月4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1起非法经营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因雇人私运并非法贩卖香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

据了解,这是贵铁警方办理并移送起诉的首起非法经营案。2019年1月10日9时40分许,贵阳车站派出所民警会同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贵阳火车站出站口查获张某等3名携带大量香烟人员,当场查扣芙蓉王、贵烟等多品名香烟347条,价值人民币107010元。烟草专卖局经工作后查证,张某等人携带的香烟,是一名姓刘的女老板提供,并雇佣他们带到贵阳贩卖的。因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烟草专卖局按规定于2019年5月移送贵阳铁路公安处立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贵阳铁路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2015年曾因非法经营罪被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月9日,刘某通过电话,以每人每天100元的报酬,雇佣张某等3人为其携带香烟前往贵阳贩卖,并为他们购买了宣威到贵阳的火车票。2019年1月10日凌晨两点过,刘某在云南宣威火车站将用行李箱和背包装着的347条香烟交给张某等3人,并让其儿媳撒某带领3人一同乘坐当日宣威到贵阳的K636次列车,到贵阳后将香烟交给买家再把货款带回。不料在贵阳站出站时,张某等3人即被查获。

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经营为目的,雇佣他人携带各品名香烟三百余条前往贵阳贩卖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刑法及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贵阳铁路公安处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对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019年9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1月4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且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当庭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其他相关人员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按照国家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销售香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证运输、贩卖的,将视涉案金额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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