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歌手陈红近照,演唱《常回家看看》走红,曾与前夫对簿公堂

时间:2019-11-22 16:58:1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51岁歌手陈红近照,演唱《常回家看看》走红,曾与前夫对簿公堂

陈红,1968年出生于哈尔滨,八十年代末首次登上央视春晚舞台。其后她数次参加春晚,并获得过第三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赛的"荧屏奖及第五届大赛的亚军。1999年陈红在春节晚会上,凭一首《常回家看看》红遍全国,成为一代人的记忆。

近几年来,陈红全身心地投入到做纪录片中。陈红曾说:“做纪录片我放弃了很多东西,包括大家的鲜花啊、掌声啊。但也让我得到了很多东西,比如淡定和从容。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想象力,去实现自己的梦想。”可见,陈红对于自己当年的事业转型,还是很满意的。如今,陈红已经51岁了,再次重新复出歌坛,依然有很多观众喜欢。下面是陈红的一组近照。

【陈红与前夫因股权纠纷对簿公堂】2015年6月29日,“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李军发文提及其在法院起诉了前妻陈红。李军起诉称,他与陈红原是夫妻关系,后基于离婚的原因,双方于2014年3月3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北京亚之杰九家相关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陈红。李军在诉状中指出,双方订立合同时,他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相关法律规定,军人不得经商。鉴于上述禁止性规定,他不同意由陈红经营、管理公司,但陈红强行取得公司经营权,并在经营过程中,冒充他签字,将其在公司2970万元的股份转让至陈红母亲名下。李军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第8条第5款。陈红答辩称,李军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状中所涉及的第8条5款是一个授权条款,即李军将相关权利授予陈红,而相关规定相当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此外陈红获得授权后,并没有亲自经商的行为,李军方面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等。2017年3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李军解除合同行为有效,李军与陈红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即《股权转让协议书》第8条第5款于2016年4月8日解除。宣判后,陈红提出上诉,7月12日上午,陈红与前夫李军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李军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有关亚之杰相关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军的诉求,陈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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