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宣判,网络众筹该如何规范?

时间:2019-11-06 19:56:5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宣判,网络众筹该如何规范?

文|曾金秋

界面新闻获悉,2019年11月6日,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在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当事人全额返还筹款1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据悉,2017年9月,28岁的莫先生与许女士喜得一子。然而,儿子出生后身患一种名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的重病,2018年4月15日,莫先生在水滴筹发起了筹款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至次日21时55分筹款截止,共筹集款项153136元,捐款次数6086次。4月18日,水滴筹公司将筹款153136元全额汇款给莫先生。

2018年7月23日,莫先生之子死亡。7月27日,许女士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莫先生虚构信息,事实上水滴筹的钱未曾被使用。

2018年9月,水滴筹公司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项153136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莫先生与赠与人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莫先生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水滴筹公司未尽到严格形式审查义务,未妥善履行严格监督义务,存在审查瑕疵。法院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153136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8月31日以来的利息。

朝阳区法院同时向民政部、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筹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推进相关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及公示制度、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医疗机构资金双向流转机制等,切实加强爱心筹款的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

近年来,网络筹款争议屡次发生。

2019年5月1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一份判决书提到,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李某以受害者家属名义通过“轻松筹”向网友公开筹集善款9000多元,不能抵扣自己的赔偿费用。本案主审法官何飞表示,肇事司机这种借用受害者家属名义利用“轻松筹”筹款为自己减轻赔偿责任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认为,该行为构成了欺诈,另外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他还认为,网络筹款组织作为第三方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和众筹平台,应当对筹款发起人以及发起事项进行必要审查,并严格监督款项收支及资金去向,否则有可能承担相关连带或次要责任。

界面新闻以“轻松筹”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文书有139份,“交通事故类”共计156份。

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法院判令筹款不得抵作赔偿款,不过也有地方法院判决众筹款项可以抵扣事故赔偿款。2018年10月,在顺德区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广东司机阿强在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时受重伤,交警认定双方司机均有责任。肇事司机阿祥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情况下,主动提出了采用网络众筹的方式为对方筹集医疗费。受伤住院的司机不同意将网络众筹款用于抵扣赔偿责任。裁定结果认为,网络众筹是在肇事司机的积极推动下达成,双方也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众筹款作为对事故中损失的相关弥补,因此在计算阿强的损失时,应当扣除众筹款。

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芳认为,轻松筹的募集行为实际是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对于赠与合同,只能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发起赠与的人是谁,只要受赠人信息真实,赠与人赠与的是真实意思,合同即成立。因此,肇事司机的发起赠与行为,不作为对受伤者的赔偿补偿,法院不予抵扣合法。

对于网络慈善众筹乱象横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罗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有的是因违法行为而众筹。还有一些众筹事件缺乏紧迫度,即慈善众筹项目发起人没有穷困窘迫到需要公众施以援手的程度。另外,有些众筹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她建议划定慈善众筹的范围,确立发起众筹的标准;明确网络众筹平台的审核责任和内容,明确平台及时更新众筹事项进展和钱款去向的信息公开义务;引入惩戒机制,对滥用众筹款、虚假众筹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慈善众筹的“纯度”。她还建议,在对慈善众筹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时,可以参照慈善法的规定执行,而不仅仅局限于适用合同法中对捐赠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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