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 事关所有械企、医药代表!

时间:2021-07-18 17:38:1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国家对于医药费用合规检查一直开展“穿透式”监管,延伸检查关联方和相关销售、代理、广告、咨询等机构,检查医疗机构的安排,以及费用、成本、收入的真实性。

中纪委官网曾发文指出,在审查调查主体工作结束后,审查调查人员并没有直接“鸣金收兵”,调取了全国290多家医药类上市公司年报,对销售费用进行分析解读,最终深挖出不少管理漏洞和盲区。

成立专门调查组查税

7月15日,据国务院官网消息,总理日前在常务会议拍着桌子说:“国务院成立专门调查组,无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层次,都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依法依规该罚的罚、该处理的处理、该抓的抓,绝不容忍、绝不手软。对恶意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从重打击。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此次审计发现违规倒卖大宗商品、偷逃税款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这些问题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侵害了国家法定税收的基础,情节十分恶劣。”总理表示。

当天会议部署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对审计查出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抓紧制定整改台账,严格落实责任,扎实整改到位。”总理要求,“保证公共资金、公共财产安全,向人民负责。”

坚决纠正整改中推进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

有关部门对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国有资产管理等进行了审计,结果已于近期公布。“广大审计工作者紧紧盯住公共资金和公共财产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如实报告,尽到了应有职责。”总理说。他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要将整改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加强跟踪督办,坚决纠正整改中推进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

总理会上定下“时间表”:整改结果于今年10月底前报国务院,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向社会公开。

会议指出,要抓住重点,特别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以儆效尤。

国家局:对虚开发票零容忍

纳税情况、销售费用真实性、成本真实性、收入真实性等都是国家关注的重点。

4月12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医药企业会计信息检查公告”,依据《会计法》,针对人民群众长期反映的药价虚高顽疾,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于2019年对77家医药企业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检查聚焦医药产品成本费用结构,摸清了药价虚高成因,震慑了医药企业带金销售、哄抬药价等违规行为,保障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的推进。

经查,部分医药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二是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三是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其他会计核算问题。

财政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检查的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其他医药企业,由负责检查的财政厅(局)就地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移交主管机关处理。

据此前公示文件,对77家药企进行穿透式的检查主要核实医药企业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医药企业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管,延伸检查关联方企业和相关销售、代理、广告、咨询等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医疗机构。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销售费用真实性、成本真实性、收入真实性、其他四个方面。其中,对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列出了六大具体的检查内容:

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

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

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

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

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3月9日,某省财政厅发布行政处理决定书称,根据《财政检查通知书》,省财政厅检查组从2019年6月26日起,采取就地检查的方式对某药企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工作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涉事企业,以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报销销售费用—差旅费。报销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所附合同不规范。违反了《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公告,上述药企子公司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与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涉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上市药企在联系三个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九部委联合整治医药领域

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9个部门今年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财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局、医疗保障局,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赛柏蓝器械梳理重点如下:

▍重点 1 : 整治收受“红包”、耗材捆绑

将巩固专项治理成效,完善回访制度、畅通举报途径、加强线索查办,纠治收受“红包”、术中加项、“持刀加价”、小病大治、重复检查、捆绑推销药品耗材、将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推荐给患者、医疗机构内宣传和销售母乳代用品等行为,及时清除影响群众就医获得感的行风问题。

▍重点 2 : 高压打击“回扣”,重点查科室工作人员

文件指出,保持打击“回扣”行为高压态势以医疗机构负责人、重点科室负责人和涉及药品、器械、耗材、试剂、设备、基建等科室岗位负责人作为回扣治理重点。

▍重点 3 : 大数据监管商业贿赂,锁定涉案人

在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方面,充分运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疗大数据监管、集采中选产品使用,开展回扣问题专项排查检查,对于查实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相关企业给付回扣、捆绑推销药品耗材等商业贿赂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重点 4 : 严查企业贿赂行为,规范医商关系

全面构建“亲清”型廉洁规范的医商关系,构建“亲清”守纪的医商关系,划清交往底线。严禁借助任何名义进行利益输送;

严禁收受利益企业财物、接受招待、领取报酬。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监督,对有关工作人员与利益相关企业人员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利益输送相关企业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重点 5 : 规范医疗机构,严禁虚假宣传

决纠正扰乱医疗服务领域行业秩序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名称,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使用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保健品领域乱象。

深入开展卫生健康行业内扫黑除恶,严厉打击线上和线下号贩子、“黑救护”“黑医院”“黑诊所”以及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重点 6:严管虚开打票,偷税走票,违规采购

加大不正之风案件联合惩戒力度。对纠风工作中发现的医商勾结、利益输送、商业贿赂、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及问题线索要严查快结。

要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对涉案的药品和耗材实施信用评级,采取限制或中止挂网、采购,披露失信信息等约束措施。

▍重点 7:升级完善医疗卫生“九不准”,制定具体办法

进一步完善行风管理制度,以现行法规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升级完善医疗卫生“九不准”,针对当前行业乱象的突出表现形式, 配套对应罚则建议,指导各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制定贯彻落实“九不准”升级版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层层细化、落地见效。

原有的“九不准”主要包括: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成;三、不准违规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八、不准收受回扣;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重点 8:严肃惩戒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文件指出,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严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惩戒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重点 9:加强重点省份医疗物资质量专项督导,把关供应

加强重点省份的医疗物资质量专项督导。深入开展打击涉疫苗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疫苗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走私,以及疫苗接种过程中发生的非法行医和以疫苗为幌子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

加强核酸检测管理,鼓励同时提供单样检测和混样检测服务,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核酸检测价格,严禁虚标价格或超标准收费,严厉打击以快速核酸检测为名实施的诈骗或故意篡改核酸检测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

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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