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4.5元过期药 药店被罚10万元

时间:2021-01-29 11:12:0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卖出4.5元过期药,被罚10万元

近日,成都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经营场所待售中药饮片陈列柜中有2种中药饮片均超过了有效期。该局当即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中药饮片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过期中药饮片货值金额77.61元,售出10克,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药品陈列柜中的上述2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的过期中药饮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按一万元计算)十倍罚款,处罚10万元整。

目前,成都全市正在开展“春雷行动2021”。郫都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加大对辖区内各零售药店检查、督查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对于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药店被罚39万元,起诉官方被驳回

据中国经济网消息,近期,针对健之佳药店卖“假药”不满处罚起诉成都市监局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即二审又被驳回,维持原判,同时该判决为终审。

据悉,因为卖“假药”,相关药店被成华区市监局罚没39万元。

根据《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建设路药店与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1日,第三人贺川向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其因节日送礼在原告处购买由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燕窝产品标识的功效中的适用症远远超出了其执行标准,应视为明知销售假药、劣药,请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处罚。

最终,经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经合议后,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建议给予原告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7500元;

2、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2925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90000元。

除了面临巨额罚款外,售卖假药,还有可能被判刑。

药店售假,老板被判刑

2020年12月16日,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发布了一则关于售卖假药,一药房老板被判刑的典型案例。

据悉,2019年10月份,市监局相关监管部门在对金安区丰源大药房检查时,发现有一款名为“金伟哥VGA”的性保健品无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加之该药房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法票据和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可疑商品进行扣押,并进行抽样送检。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保健品含有药物成分,每克含有西地那非75毫克。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性保健品在标签中宣传有“疗效”“治愈”“治疗”等功能,标注批准文号为虚假,被判定为假药。

监管部门调查得知,药房负责人童某在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以现金付款方式从合肥某公司业务员江某处购进了10盒假药“金伟哥VGA”,截至被查处时仅销售出2盒,非法获利50元。

本以为金额这么小,情节不会很严重,结果在2020年7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药房责任人童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另外禁止童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被告人童某违法所得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药房销售假药的行为,市监局也作出了处罚:吊销该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童某执业药师注册证。

制售假药案件频发

假药一直在市场中有流通的情况,无法杜绝;通常假药流通于网络和无经营资质的零售企业,但没想到药店和个人卖假药的情形也并不少。

2020年12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名售假者的一审判决书,两人因犯销售假药罪获刑,最高刑期10年。在此之前,制售假药的夫妻俩已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经查,宋某和王某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双黄连口服液、生理盐水勾兑的方式,生产某知名公司旗下品牌的人血白蛋白,后以每瓶50元的价格出售给曾某1260瓶,获利63000元。

2020年12月11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尚某等17人生产、销售伪劣药案二审宣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尚某、尚某2、马某、何某、胡某、卓某、杨某、杨某2、闫某、赵某、马某、尚某3、尚某4、吴某、赵某、王某、杨某3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六百万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2020年11月30日下午,药店负责人张某销售假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由绥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用123600元分批购进假药在其经营的药材门市上销售,其自认累计售出3800盒,以其最低售价计算销售总价款57000元。由于还附带民事责任,原告还请求法院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向购买过其假药的众多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售卖假药总价款的三倍赔偿金171000元。绥德县人民法院称将择期宣判。

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更加重视药店规范行为,加强对药店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涉及假劣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综合采取多种处罚措施;大幅度提高罚款的额度;增加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与假药一致;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明确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劣药的处罚;增加从重处罚的情形;提出了首负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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