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了8万元“团购费”,南昌鸿海满园开发商称是服务费遭质疑

时间:2020-01-11 00:09:0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买房交了8万元“团购费”,南昌鸿海满园开发商称是服务费遭质疑

近日,新法制报接到南昌县市民段女士投诉,称地处南昌县东莲路上的鸿海满园小区,在售房屋过程中收取了一笔10万元的不明款项。2019年6月份她发现,其中8万元的“团购费”既没有入购房合同,也未计入总房款。

那么,这笔钱到底进了谁的口袋?买房交“团购费”是否合理呢?新法制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市民:购房出现8万元“团购费”

“买房交的‘团购费’到哪里去了?”家住南昌县的段女士爆料,她于2017年购得了鸿海满园的一套房屋。除交了18万元首付款外,还有一笔“团购费”。

段女士称,当时销售顾问明确说在该小区购房必须交“团购费”,否则没有购房资格,但交了“团购费”会送车位。于是,她交了一笔10万元的款项时,收到的是一张金额为8万元团购费的手写收据和一张是2万的车位订金。

直到银行按揭贷款下来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段女士才发现,车位变成了租赁协议而不是购买协议,金额为两万元。另外8万元的“团购费”既没有入购房合同,也未计入总房款。

于是她在2019年6月找开发商询问此事,相关工作人员叫她留下联系方式。“他们说后期会把钱退给我。”段女士对记者说,“可现在没了下文。”

开发商:付给第三方销售公司的服务费

1月8日,新法制报记者来到鸿海满园的营销中心采访。据接待记者的营销部朱经理证实,业主确实有付“团购费”。

“那是直接付给第三方销售公司的‘团购服务费’。”据朱经理介绍,他们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关于销售的合作协议,但凡有业主交付了“团购服务费”,都给予总房价的8.8折。

“其实,这样算下来,业主是得到了折扣的。”朱经理说。

朱经理还表示,车位是人防车位,是事先约定好了的,有个别业主反映此事,可能系当时销售上的沟通不当产生的问题。

新法制报记者在段女士提供的8万元的收据上,只看到写有“团购费”,并没有“服务”二字。但确实是上海赢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记者提出查看其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的合同时,朱经理表示是这公司内部文件不方便提供。

房管局:不允许收取购房合同外费用

“这是绝对不可以的!”对于鸿海满园除了房款,还出现收“团购费”一事, 南昌县房管局房产开发科的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不允许收取合同之外的一切费用。

1月8日,该局工作人员受访时还表示,为了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主管部门多次出台政策,要求开发商不得高于备案价卖房,也不得收取任何合同以外的费用。

当日下午,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科周科长受访时表示,2019年9月中旬接到过鸿海满园业主反映的鸿海满园发布虚假房源价格行为要求查处。

“我们调查发现,鸿海满园并不是限价房。执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周科长说,他们看到过几份业主签订的同意团购且缴纳团购费的协议。

周科长指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房地产经纪服务,即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价格已放开,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采访当日,周科长还现场拨通了鸿海满园一名吴姓经理的电话,吴姓经理电话中称所有团购业主(约有100余名)全部都签订了同意团购的协议。

周科长表示,他并不知道有这么多业主涉及“团购费”问题。为此,该科现场执法,电话通知了吴经理让其尽快将涉事业主的“同意团购协议”全部都提供上来。“我们将进一步核查清楚,是否是全部‘团购’业主都签订了同意团购协议。”

为此,记者再次联系了段女士,向她核实是否签了“同意团购协议”一事。据段女士回复称,她是后来从开发商那里才得知该协议,当时根本没注意到有此协议,她怀疑这份协议是夹在购房合同里让她混签的。

专家:建议规范商品房市场买卖乱象

江西农业大学法学副教授、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鹏称,如段女士出具的“团购费”收据,即是“上海赢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并开具的,而不是由开发商或销售代理机构收取开具的。开发商或销售代理机构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通俗来讲,开发商并没有收这笔钱,这笔钱是业主“自愿”交给第三方公司的。并且,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业主交房款给开发商和业主交团购费给第三方公司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法律上看,开发商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团购费的收取中,所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虽然如此,但这一行为却是典型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全国已有不少省份通过地方政府规章对商品房销售中出现以第三方名义收取的“价外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

据业内人士透露,有些开发商为了规避税费,或者规避限价房政策等约束,利用规章的漏洞,自己不收,却以第三方公司名义来收取所谓的“团购费”、“服务费”,实行变相加价,成为商品房销售领域里的一个普遍现象。

高鹏称,此案中,购房中支付的“团购费”表面上看起来给了买房人优惠,但却存在一些例如误导消费者、影响房地产行业统计数据、破坏金融环境等重大隐患。而我省目前尚未有类似规定出台,因此,建议我省各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联合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规范商品房市场买卖中的乱象。

(来源:法报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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