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八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保

时间:2020-08-04 12:46:3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据国家医保局消息,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日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明确,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这八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有任何一种情况,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符合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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